爐具網訊: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指出,完善民生需求的供熱供冷供電供氣保障體制機制,促進城鎮清潔供暖,提升對農業生產農村生活的清潔能源供應保障能力。鼓勵采取先進能效和綠色能源消費標準,結合有關支持政策,推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家庭,推廣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開展電能替代,鼓勵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行能源梯級綜合利用。推廣光伏+建筑,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加快推動建筑用能電氣化和低碳化。健全清潔供暖標準體系。在城鎮地區推進清潔取暖,推廣可再生能源替代農村散煤燃燒。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碳達峰目標下能源保障供應的實施方案》《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內能綜規字〔2022〕1139號
各盟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自治區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部署,根據自治區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關于碳達峰目標下能源保障供應的實施方案》《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關于碳達峰目標下能源保障供應的實施方案
附件:2.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全面準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完善自治區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定落實自治區第十一屆黨代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系統觀念,處理好發展和減排、安全和低碳、短期和中長期的關系,堅定不移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立足“兩個屏障”“兩個基地”和“一個橋頭堡”的戰略定位,為自治區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如期實現碳達峰目標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推動轉型,綠色優先。堅持新發展理念,順應能源綠色低碳發展趨勢,與自治區清潔能源基地建設、工業經濟發展相適應,持續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建立健全支撐清潔能源發展的長效機制,促進能源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深化改革,健全市場。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培育多元化市場主體,健全高質量能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完善治理,強化支撐。加強行業監管,進一步提升行業治理效能,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改善政府服務,深入推進“放管服”,不斷優化用電營商環境。
統籌推進,聚焦重點。聚焦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在能源開發利用新機制、綠色能源消費、化石能源清潔利用、市場體系建設等方面力爭實現突破,發揮改革牽引作用,激發發展活力。
(三)主要目標
“十四五”期間,支撐自治區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體制機制初步確立。市場結構逐漸完善,市場主體更加多元,準入機制不斷完善。市場體系更加健全,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加快構建,競爭性環節市場機制逐步完善,市場價格有效引導供求,蒙西電力現貨市場實現長周期穩定運行,蒙東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建設并實現長周期結算試運行。能源治理效能持續提升,能源監管水平顯著提升,“獲得電力”水平顯著提高。
“十五五”期間,支撐自治區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體制機制更加完善。能源市場結構更趨合理,多能源品種協同效應逐步展現?,F代能源市場體系進一步健全,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明顯提升。能源治理機制更加健全,能源治理效能進一步提升。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能源綠色發展機制
1. 建立清潔能源開發規模動態預警機制。以旗縣為單元,全面勘查評估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收集能源開發相關的資源條件、生態環境、國土空間等情況,建立以旗縣為單元的可開發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數據庫,針對清潔能源開發規模建立動態預警機制。(自治區能源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 構建新能源資源統籌開發機制。統籌各盟市能源需求和新能源資源等情況,組織各盟市制定新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及實施方案,根據資源稟賦、消納條件、能源基礎設施水平統籌確定各地區新能源開發規模和次序。(自治區能源局負責)
3. 建立保障型和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管理機制。推進以競爭性配置等市場化方式確定新建新能源項目投資業主。綜合考慮新能源開發消納條件,研究源網荷儲、多能互補等新能源協同開發機制。(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4. 建立能源消費碳排放總量和強度考核機制。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建立自治區能源碳排放目標考核體系,引導各盟市、重點企業制定碳達峰分階段行動計劃。嚴格執行能耗強度控制,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總量,在能源領域嚴格落實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實行用能預算化管理,完善節能減排市場化機制,推行合同用能管理,探索建立用能指標市場化交易。(自治區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5. 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合理確定各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加強考核,壓實各方消納責任推動建立非化石能源消費促進機制。(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6. 建立能源綠色消費鼓勵措施。鼓勵采取先進能效和綠色能源消費標準,結合有關支持政策,推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家庭,推廣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在部分盟市試點使用電動汽車、氫能汽車等交通工具,完善充電、加氫網絡服務設施。推進工業產品綠色制造,開展電能替代,鼓勵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行能源梯級綜合利用。推廣光伏+建筑,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加快推動建筑用能電氣化和低碳化。健全清潔供暖標準體系。在城鎮地區推進清潔取暖,推廣可再生能源替代農村散煤燃燒。(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健全化石能源清潔利用機制
1. 完善煤炭綠色開發利用機制。研究建立綠色煤礦發展機制,推動煤炭生產用電清潔化,探索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推行綠色開采和加工。(自治區能源局、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 完善煤電清潔高效發展政策??茖W評估存量煤電清潔低碳轉型路徑,對落后產能加大關停退出力度,對存量機組實施節能改造,降低供電煤耗。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機組退而不拆,轉為應急備用電源,并給予合理資金疏導。嚴格制定新建、改造煤電機組低碳、環保、能耗和深度調峰能力標準,制定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規劃,引導煤電機組有序進行靈活性改造。加強對燃煤自備電廠的規范管理,建立燃煤自備電廠參與電力系統運行調節的機制。研究完善支持CCUS(碳捕獲、利用與封存)產業化發展的政策。(自治區能源局負責)
3. 完善能源供給保障機制。建立能源保供保障體系,建立電力供應應急保障基金,建立應急備用和調峰電源管理辦法,針對重大故障、極端天氣、突發事件等,建立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和煤炭熱電能源協同互濟的應急保障預案。完善民生需求的供熱供冷供電供氣保障體制機制,促進城鎮清潔供暖,提升對農業生產農村生活的清潔能源供應保障能力。(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配套機制
1. 率先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圍繞新型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可靠、經濟高效等目標,持續完善電力系統建設,研究制定自治區新型電力系統的頂層設計和實施方案,推進負荷柔化、安全保供、新能源躍升、電網靈活調節、煤電轉向、儲能應用、源網荷儲、多能互補、多類電源協同規劃試點示范。(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 推進能源新技術商業化應用創新。完善落實儲能、氫能、需求側、虛擬電廠、源網荷儲、多能互補等能源新技術、新模式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各類型儲能電站運行管理體制和電價形成機制,推動儲能系統參與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促進儲能和其他資源同臺競爭。完善氫能支持政策。探索多領域氫能應用創新,試點氫能制、運、儲、用全過程的商業模式。(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 鼓勵依托增量配電業務建設高比例新能源微電網。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業務,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和提高配電運營效率,實現主網與配網的協調發展,新增一批適宜開展的增量配電網項目,爭取在各盟市樹立典型示范,推廣經驗,以點帶面,推動自治區增量配電改革實現新突破。實行增量配電網試點評估建設機制,經相關評估機構認定,不具備試點條件的項目,取消相關資格并實施退出管理。(自治區能源局負責)
(四)建立綠色低碳導向的能源市場
1. 建立適應主體多元化的市場準入機制。積極培育綜合能源服務商、電儲能企業、負荷集成商等新興市場主體。研究獨立儲能電站、需求側響應主體、虛擬電廠等做為獨立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交易相關事宜。(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2. 建立適應新能源開發消納的電力市場體系。
研究建立綠色電力交易模式。探索新能源和用戶參與的現貨交易形式,構建適應清潔能源發電特性的電力現貨交易機制;完善中長期交易機制,豐富綠色電力交易品種,提高交易頻次,推進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有機銜接。(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完善輔助服務市場規則。推動自備電廠參與輔助服務,完善調頻市場規則,推動備用市場建設,建立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持續優化輔助服務交易品種,推動形成與電能市場協調運行的輔助服務市場體系。(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機制。以調峰容量市場起步,建立儲能、靈活性改造制造新增調節能力固定投資成本市場化補償機制。結合供需形勢和市場建設條件,逐步探索建立全面的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積極推進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完善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價格機制,鼓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超出用戶“自發自用”的富余電量與同一配電網區域的電力用戶進行交易。(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持續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按照國家發改委出臺的輸配電價核定方法,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探索電網輸電和配電價格分開核算,建立政策性交叉補貼分攤處理機制。(自治區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探索適應碳中和目標發展的電價機制。建立綠色發展基金,保障清潔能源可持續發展,構建合理的生態補償制度,提升用戶消納清潔能源的積極性。(自治區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3. 完善現代煤炭市場體系。支持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煤炭交易市場建設和模式創新,健全煤炭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優化煤炭進出口結構,鼓勵優質煤炭進口,健全市場化運行和監管機制。加強煤炭合同履約管理,堅持和完善中長期合同制度,規范簽訂和嚴格履行中長期合同,加強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煤炭生產、加工、運輸、儲存和消費信息共享機制。(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構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多元支撐體系
1. 構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技術創新機制。支持行業龍頭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上下游企業共建產業創新中心,建立實驗室,探索形成技術攻關、試點示范、應用推廣緊密銜接的綠色低碳能源技術研發機制。(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 統籌設計支持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金融機制。按照國家金融政策要求,落實綠色金融支持政策,完善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等領域項目的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清潔取暖、電能替代、儲能、氫能、節能、碳捕集等項目。(自治區能源局、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證監局、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 引入綠色金融支持農村分布式新能源。發揮地方財政引領作用,部分區域試點發展自建分布式光伏電源、分布式光伏電源租賃、分布式光伏電源向家庭住戶售電等模式,探索通過綠色產業基金、綠色項目PPP、綠色債權和股權投資結合、發債融資和銀行信貸結合、綠色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融資等途徑,形成對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建設的金融扶持,降低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的投資建設難度,實現區域能源消費結構的優化。(自治區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證監局、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支撐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治理體系
1. 深化能源“放管服”改革。推進簡政放權,放寬準入限制。創新能源管理和服務方式,深入開展“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和常態化運行。(自治區能源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 完善能源監管體系。建立適應多能源品種互濟、多能互補、源網荷儲、能耗在線監測等多部門協同的能源監管機制。加強自治區能源與工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同機制,加強監管力量。創新能源監管方式,構建統一規范、信息共享、協同聯動的監管體系。(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 完善能源綠色低碳監管機制。優化能源公共服務體系,加強能源市場公平、價格失靈等監管,保護綠色能源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持續優化用電用能營商環境,“獲得電力”整體服務水平邁上新臺階。(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以自治區能源局組織協調,重點企業細化落實的實施工作機制。推動建立與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協商的跨部門協調議事機制。(自治區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
(二)推動落實實施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組織協調實施,及時發現并糾正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報告自治區能源局。(自治區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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